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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竹縣辦理公共工程拆遷建築改良物查估補償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2月4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非供人居住之附屬建物及禽畜舍等另以現值查估之,並免提出前條之證明 文件。但廢棄之附屬設施等則不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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