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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竹縣政府行政大樓會議場地使用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5月28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為舉辦有關政令宣導、文化藝術、學術教育、社教或經本府核准之演講 、展覽、表演或其他活動,得申請使用本場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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