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縣政府行政大樓會議場地使用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5月28日

所有條文

  新竹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充分運用行政大樓會議場地,以發揮其
  功能,並妥善管理維護,特訂定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行政大樓會議場地係指大禮堂及各會議室(以下簡稱本場地
  )。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管理單位為本府綜合發展處。

  為舉辦有關政令宣導、文化藝術、學術教育、社教或經本府核准之演講
  、展覽、表演或其他活動,得申請使用本場地。

  本場地使用時間分為九時至十二時、十四時至十七時及十八時三十分至
  二十一時三十分,三個時段,申請人非經管理單位同意,不得延長使用
  時間。

  本場地之使用順序如下:
  一、本府。
  二、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
  三、各級政府機關、學校。
  四、其他申請人。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同一順序申請人使用同時段時,以先登記先使用為
  原則。
  第一項第三款至第四款申請人應於使用前四十五天填具申請表,向管理
  單位提出申請經審核合格,並繳清費用後,始得登記。
  本場地使用收費標準及相關書表如附件。

  申請人無法如期使用本場地時,應於原訂使用日期三個工作天前通知管
  理單位,逾期未通知者,已繳交之各種費用不予退還。但因天災、事變
  或其他不可歸責之事由,得以書面向本府申請變更使用期日或無息退還
  已繳交之各種費用。

  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因特殊事由須優先使用本場地時,原核准之活動
  ,得由本府協調申請人另行安排使用期日或無息退還繳交各種費用。

  有下列情事之一,本府不得許可其使用;已許可者,應立即停止其使用
  ,且得不返還各種費用:
  一、違背相關法令者。
  二、妨害社會善良風俗或影響公共安全者。
  三、與申請登記內容不符或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者。
  四、私辦政見發表會或以營利為目的之活動者。
  五、曾經使用本府場地違反規定情節重大者。
  六、其他經本府認為不宜使用者。

  申請人應維護使用期間之公共秩序及安全,並應負防制危害或破壞事件
  之責。

  申請人應維護本場地之環境整潔,對設備應愛護使用,如有毀損應負回
  復原狀或賠償責任。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