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場地之使用順序如下: 一、本府。 二、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 三、各級政府機關、學校。 四、其他申請人。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同一順序申請人使用同時段時,以先登記先使用為 原則。 第一項第三款至第四款申請人應於使用前四十五天填具申請表,向管理 單位提出申請經審核合格,並繳清費用後,始得登記。 本場地使用收費標準及相關書表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