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縣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7月07日

條文關聯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進用身心障礙者之義務機關(構)依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繳
      納之差額補助費。
  二、本基金之孳息及運用收益。
  三、中央政府撥補及分配收入。
  四、本法第九十八條第二項及第一百零三條第三項之罰鍰收入。
  五、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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