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進用身心障礙者之義務機關(構)依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繳 納之差額補助費。 二、本基金之孳息及運用收益。 三、中央政府撥補及分配收入。 四、本法第九十八條第二項及第一百零三條第三項之罰鍰收入。 五、其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