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權益,特設置身心
障礙者就業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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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其會計事
務依會計相關法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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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運用範圍如下:
一、補助進用身心障礙者達一定標準以上之機關(構),因進用身心障
礙者必須購置、改裝、修繕器材、設備及其他為協助進用必要之費
用。
二、核發超額進用身心障礙者之私立機構獎勵金。
三、其他為辦理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權益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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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管依新竹縣縣庫管理
自治條例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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