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縣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7月0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0年7月7日新竹縣政府府綜法字第1000087163號令修正發布第2 條、第3條、第5條、第6條條文
法規體系: / 新竹縣 / 行政類

法規異動

修正

  新竹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權益,特設置身心
  障礙者就業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其會計事
  務依會計相關法規辦理。

  本基金運用範圍如下:
  一、補助進用身心障礙者達一定標準以上之機關(構),因進用身心障
      礙者必須購置、改裝、修繕器材、設備及其他為協助進用必要之費
      用。
  二、核發超額進用身心障礙者之私立機構獎勵金。
  三、其他為辦理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權益相關事項。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管依新竹縣縣庫管理
  自治條例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