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規
定訂定之。
|
新竹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權益,特設置身心
障礙者就業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
|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其會計事
務依會計相關法規辦理。
|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進用身心障礙者之義務機關(構)依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繳
納之差額補助費。
二、本基金之孳息及運用收益。
三、中央政府撥補及分配收入。
四、本法第九十八條第二項及第一百零三條第三項之罰鍰收入。
五、其他收入。
|
本基金運用範圍如下:
一、補助進用身心障礙者達一定標準以上之機關(構),因進用身心障
礙者必須購置、改裝、修繕器材、設備及其他為協助進用必要之費
用。
二、核發超額進用身心障礙者之私立機構獎勵金。
三、其他為辦理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權益相關事項。
|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管依新竹縣縣庫管理
自治條例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本府對於受補助之項目得予追蹤抽查,其變更核定補助項目之用途者,
應限期令其改善,逾期未改善者,應追回補助經費。
|
本基金年度預算編列、執行、決算編造,應依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
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本基金收支之執行,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本基金當年度之實際收入超過法定預算所列基金支出數額時,其超
過部分列入以後年度歲入財源。
二、本基金當年度所列支出有剩餘時,應滾存基金內繼續運用。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