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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中市營建賸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7月27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營建混合物於施工工地現場先行分離或分類後,其屬餘土者,應運至餘土 收容或處理場所(以下簡稱收容處理場所);未於施工工地現場分離或分 類者,應依環保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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