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本辦法之身心障礙學生,其前學年五育成績平均在七十分以上者( 應檢附前學年成績證明),得於每年十月向本府申請助學金,助學金之 金額,每名新臺幣一千五百元,每年以八十名為原則,視本府年度預算 酌予調整學生名額。 審查補助應審酌申請人之家庭經濟狀況(應檢附免稅證明或低收入證明 )及身心障礙程度(檢附身心障礙手冊影本,障礙程度較重者優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