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彰化縣各級中小學身心障礙學生獎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3月7日

條文關聯

  符合本辦法之身心障礙學生,其前學年五育成績平均在七十分以上者(
  應檢附前學年成績證明),得於每年十月向本府申請助學金,助學金之
  金額,每名新臺幣一千五百元,每年以八十名為原則,視本府年度預算
  酌予調整學生名額。
  審查補助應審酌申請人之家庭經濟狀況(應檢附免稅證明或低收入證明
  )及身心障礙程度(檢附身心障礙手冊影本,障礙程度較重者優先)。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