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據特殊教育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
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辦法、特殊教育學生獎補助辦法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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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身心障礙學生係指學籍於彰化縣(以下簡稱本縣)並經特殊
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鑑定及安置就讀於本縣
縣立高中(高中部)、公、私立中小學之身心障礙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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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本辦法之身心障礙學生,得於每年十月向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
府)申請獎學金,每年以三十名為原則,獎學金之金額,每名新臺幣三
千元,視本府年度預算酌予調整學生名額。
申請獎學金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參加各級政府機關舉辦之比賽獲獎者,應檢附得獎證明。
二、五育成績平均在八十分以上者,應檢附前學年成績證明。
三、特殊優良表現者,應檢附師長推薦書。
國中與高中一年級學生,以前一階段畢業年級之成績為申請依據。國小
一年級學生不得申請。
符合前項規定之本縣身心障礙學生,每校身心障礙學生總人數在三十人
以下者,得申請獎學金一名,三十一人至五十人者,得申請獎學金二名
,五十一人以上者,得申請獎學金三名。
身心障礙學生在三年內如已領取本辦法之獎學金,或領取政府其他獎學
金、教育補助費或享有公費者,不得重複申請本辦法之獎學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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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本辦法之身心障礙學生,其前學年五育成績平均在七十分以上者(
應檢附前學年成績證明),得於每年十月向本府申請助學金,助學金之
金額,每名新臺幣一千五百元,每年以八十名為原則,視本府年度預算
酌予調整學生名額。
審查補助應審酌申請人之家庭經濟狀況(應檢附免稅證明或低收入證明
)及身心障礙程度(檢附身心障礙手冊影本,障礙程度較重者優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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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本辦法就讀本縣縣立高中、私立國中小學之身心障礙學生,得依「
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辦法」申請學雜費減免
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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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本辦法就讀本縣公立國中小學之身心障礙學生,得於每年九月(申
請當年度第一學期)及三月(申請前一年度第二學期)向本府申請教育
補助費。
前項補助費之金額,視本府年度預算額度辦理。發放項目依本縣每學期
發布之「彰化縣公私立中小學學校學雜費、代收代辦費收費基準」辦理
。但已領取政府機關同性質或相關項目補助者,不得重複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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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申請條件之學生,由就讀學校填妥申請表,經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
員會初審通過後,檢附證明文件,於規定日期內逕寄本府教育處申請,
證件不齊,經通知限期補正而逾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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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需經費由本府年度經費編列預算項下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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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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