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南投縣政府工友工作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9月24日

條文關聯

  僱用工友,應具備條件如下:
  一、國民小學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
  二、思想純正、品行端正、無不良紀錄及嗜好。
  三、年滿十六歲以上。
  四、經醫療院所體格檢查,身心健康,體力足以勝任所指派之工作。
  技術工友除應具備前項各款條件外,並須具備工作所需之技術專長,經
  考驗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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