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辦理學生團體保險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7月31日

條文關聯

  學校及幼兒園應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辦理本保險,得標之保險公司為承
  保機構,參加保險之學校及幼兒園為要保單位,由校長、園長或其職務
  代理人為要保單位代表人,被保險人學籍資料所載之法定代理人或其家
  長為受益人。
  前項採購,得由本府統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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