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源供應業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一、申請書。 二、符合飲用水水源水質標準第六條水質規定之證明文件。 三、水權登記資料。 四、載水車資料。 五、水源地位置圖。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以自來水為水源者,加水站業者應檢附申請書、管線配置圖及其他經主 管機關指定之文件,提出申請許可,不適用前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