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加水站水源供應許可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4月21日

條文關聯

  水源供應業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一、申請書。
  二、符合飲用水水源水質標準第六條水質規定之證明文件。
  三、水權登記資料。
  四、載水車資料。
  五、水源地位置圖。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以自來水為水源者,加水站業者應檢附申請書、管線配置圖及其他經主
  管機關指定之文件,提出申請許可,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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