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教育審議委員會設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

條文關聯

本會每年召開二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不克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擔任主席
;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克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為主席。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