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教保服務機構收退費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8月27日

條文關聯

教保服務機構之收費項目及其用途如下:
一、學費:指與教保活動直接相關,用以支付教保及人事所需之費用。
二、雜費:指與教保活動間接相關,用以支付行政、業務及基本設備所需
    之費用。
三、代辦費:代為辦理幼兒相關事務之費用,項目如下:
    (一)材料費:輔助教材及學習材料等。
    (二)活動費:配合教學主題或節慶辦理之相關活動。
    (三)午餐費:午餐食材、烹調、廚(餐)具及燃料費等。
    (四)點心費:每日上、下午點心之食材、烹調、廚(餐)具及燃料
          費等。
    (五)交通費:幼童專用車油資、保養修繕、保險及規費等。
    (六)延長照顧服務費:於教保活動課程以外之日期及時間辦理延長
          照顧服務,相關人員鐘點費及行政費等。
    (七)臨時照顧服務費:經本府核准辦理之臨時照顧服務,其相關人
          員鐘點費及行政費等。
    (八)保險費:幼兒團體保險規費。
    (九)家長會費:幼兒園家長會行政及業務等庶務費用。
    (十)校外教學費:配合教學主題辦理之校外教學活動。
教保服務機構應依前項規定之項目收取費用,不得任意編列收費項目向家
長收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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