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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南市身心障礙適齡國民申請暫緩入學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7月17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身心障礙適齡國民之父母或監護人,應配合本市每學年第二學期辦理跨教 育階段安置工作時程,向原就讀學校、幼兒園或機構申請暫緩入學。 前項身心障礙適齡國民未就讀學校、幼兒園或機構者,逕向主管機關提出 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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