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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南市身心障礙適齡國民申請暫緩入學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7月1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7月17日臺南市政府府法規字第 1070795085A號令修正發布 第7條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臺南市
/
教育類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0日臺南市政府府法規字第1041032761A號令訂定發布 全文11條,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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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107年7月17日臺南市政府府法規字第 1070795085A號令修正發布 第7條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異動
修正
[修正]第七條
鑑輔會審議身心障礙適齡國民安置入學之審查原則: 一、不增加學校班級及影響其他學生就學權益。 二、公立幼兒園之安置身心障礙名額尚有缺額時,應優先安置暫緩入學幼 兒;如仍有缺額,始得安置適齡之學前幼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