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身心障礙適齡國民申請暫緩入學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7月17日

所有條文

本辦法依強迫入學條例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當年度九月一日滿六歲設籍臺南市(以下簡稱本市),
經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鑑定為身心障
礙之適齡國民。

身心障礙適齡國民之父母或監護人,應配合本市每學年第二學期辦理跨教
育階段安置工作時程,向原就讀學校、幼兒園或機構申請暫緩入學。
前項身心障礙適齡國民未就讀學校、幼兒園或機構者,逕向主管機關提出
申請。

申請暫緩入學應繳交下列資料:
一、本市國民教育階段特殊教育學生安置審查表及申請表。
二、障礙身分證明文件之正本(驗畢後發還)、影本。
三、戶口名簿正本(驗畢後發還)、影本。
四、教育部特殊教育通報網鑑定安置提報名冊。
五、學生輔導資料或個別化教育計畫。
六、因病請假連續三個月以上需檢具醫生證明,或因生理、家庭或其他特
    殊狀況,經原就讀學校、幼兒園或機構召開個別化教育計畫會議及特
    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評估暫緩入學具發展性者,其會議紀錄影本一份。
七、由家長自行或會同原就讀學校、幼兒園、機構擬訂暫緩入學學童教育
    計畫。
八、其他經公告後應繳資料。
前項第四款、第五款及第六款規定於身心障礙適齡國民未就讀學校、幼兒
園或機構者不適用之。

鑑輔會審議暫緩入學之核定基準如下:
一、經評估暫緩入學一年後,可增進認知學習能力、溝通能力、生活自理
    能力、動作行動能力、社會人際能力、情緒控制能力等。
二、申請人於申請暫緩入學前,已確實協助身心障礙適齡國民接受相關輔
    導、復健、療育等。
三、已可確定安置於學校、幼兒園或機構。
前項鑑輔會審議時,應邀請身心障礙適齡國民之父母或監護人、學區學校
代表及原就讀學校、幼兒園或機構代表及擬安置學校、幼兒園或機構代表
列席說明。

鑑輔會審議身心障礙適齡國民安置入學之審查原則:
一、不增加學校班級及影響其他學生就學權益。
二、公立幼兒園之安置身心障礙名額尚有缺額時,應優先安置暫緩入學幼
    兒;如仍有缺額,始得安置適齡之學前幼兒。

經鑑輔會核准暫緩入學者,除因情況特殊經鑑輔會審核通過者外,於暫緩
入學當年度不得再請領政府各項特殊教育補助。

主管機關核定暫緩入學以一年為限,且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並副知學區
學校及原就讀學校、幼兒園或機構、安置學校、幼兒園或機構及該區強迫
入學委員會。
經核准暫緩入學之學生,應由學區學校列冊追蹤,並於下學年度入學時主
動通知學生辦理入學。

經主管機關核准暫緩入學之學生,應由安置學校、幼兒園或機構依學生情
況安排適當班級,提供行政支援並協助落實學生輔導計畫。
為落實學生輔導計畫,主管機關得定期追蹤或訪視暫緩入學學童教育計畫
之執行情形。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