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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南縣政府所屬各級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學生,指違反學校校規達記大過以 上處分或經學校認定行為特殊之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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