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縣政府所屬各級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

所有條文

  本辦法依家庭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所稱各級學校,指臺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所屬之國民中小
  學與縣立高級中學。

  本辦法所稱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指提供有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學
  生之家長或監護人家庭教育相關知能,協助其輔導子女改善行為。

  本辦法所稱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學生,指違反學校校規達記大過以
  上處分或經學校認定行為特殊之學生。

  各級學校應確實掌握有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學生及其家長或監護人
  之家庭生活現況,並研擬推動家庭教育諮商輔導之優先順序、適當策略
  及籌措資源之計畫。

  各級學校於發現有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學生時,應即通知其家長或
  監護人,並得依其違規情節輕重,以下列方式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
  :
  一、以電話進行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
  二、運用通訊方式提供改善之建議。
  三、提供相關之書面或視聽資料。
  四、派員至學生家中進行家庭訪問。
  五、邀請學生家長或監護人到校實施個案諮商輔導。
  六、邀請學生家長或監護人參加學校提供之家庭教育諮商輔導課程。
  七、其他適當方式。

  各級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課程內容及時數如附表。

  各級學校應將有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學生資料建檔,記錄並追蹤其
  家長或監護人接受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情形,檔案資料應妥善保管並保
  密。

  各級學校提供家長或監護人家庭教育課程,應採取適當措施,推動績效
  優良者,由本府予以獎勵,績效不佳者,輔導其改善。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