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縣公私立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雜費暨各項代收代辦費收支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學校得依照每學期規定之收費標準代收下列費用,其支用應依下列規定
  辦理:
  一、班級費:供全校班級活動之用,由學校列帳保管運用。
  二、家長會費:家長會費以學生家長為單位收取,學校代收後交家長會
      管理。
  三、學生平安保險費:在籍學生依國民教育法第五條之一參加並繳納保
      險費,收取金額俟公開招標後按公告價格收取。
  四、游泳池水電及管理費:收取對象限使用游泳池設施者。
  五、學生活動費:收取對象限公立國民小學。
  六、齲齒防治費:收取之對象限國民小學辦理齲齒防治者。
  七、電腦設備及維護管理費:收取對象限使用電腦教室設備者,收取之
      費用限支用於電腦教室軟硬體等相關設備及維護、管理。
  八、網路使用費:收取對象限使用專線上網者,可收取之學校限以專線
      上網並提供教學使用者,收取之費用限支用於網路建置設備及相關
      費用。
  九、其他代收費用:經本府公布或經學校校務會報決議通過且報本府核
      定者,得收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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