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博愛服務中心使用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如有下列情事之一不予核准使用,已核准者停止其使用。
一、違背政府法令及反共國策者。
二、妨害社會善良風俗習慣,違反國民生活須知及國民禮儀規範者。
三、使用與申請登記內容不符及違背本中心規定事項者。
四、活動時有損本中心之建築或設施者。
五、活動使用時間超過每單元規定時限未依規定申請續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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