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計程車駕駛認證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本府設置臺南市計程車駕駛認證委員會(以下簡稱認證委員會)由本府
  交通局(以下簡稱本局)邀集專家學者、消基會、警察局、勞工局、監
  理單位及民間團體組成之,負責前條之認證及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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