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獎勵民間投資基金收支管理及運用暫行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9月22日

條文關聯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且最近一年內於本市新增投資金額新臺幣三千萬元
  或增加本國勞工就業人數三十人以上者,得申請本暫行辦法之獎勵:
  一、本府核定之策略性產業。
  二、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投資於本市之公共建設。
  三、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於本市更新地區內實施重建、整建或維護之
      都市更新事業。
  四、其他產業辦理升級。
  經經濟部核准並於本市設立企業營運總部或研發中心者,不受前項限制
  。
  前二項獎勵項目為融資利息、承租本市房地租金、新增進用本市籍勞工
  薪資及勞工職業訓練費用之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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