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獎勵民間投資基金收支管理及運用暫行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9月22日

所有條文

  為協助產業轉型、促進在地投資及獎勵民間參與重大公共建設,設置獎
  勵民間投資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訂定本暫行辦法。

  本基金為特種基金,以本府經濟發展局為主管機關。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本府循預算程序撥入之款項。
  二、本基金孳息收入。
  三、其他收入。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且最近一年內於本市新增投資金額新臺幣三千萬元
  或增加本國勞工就業人數三十人以上者,得申請本暫行辦法之獎勵:
  一、本府核定之策略性產業。
  二、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投資於本市之公共建設。
  三、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於本市更新地區內實施重建、整建或維護之
      都市更新事業。
  四、其他產業辦理升級。
  經經濟部核准並於本市設立企業營運總部或研發中心者,不受前項限制
  。
  前二項獎勵項目為融資利息、承租本市房地租金、新增進用本市籍勞工
  薪資及勞工職業訓練費用之補貼。

  投資、開發或進駐本市多功能經貿園區、航空貨運園區、遊艇產業專區
  或駁二藝術特區之產業,申請本暫行辦法之獎勵者,不受前條第一項規
  定之限制。
  前項情形,以經審定為從事第六條規定之產業,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為限:
  一、投資、開發或進駐多能經貿園區或航空貨運園區者,應取得園區內
      土地出租人同意依(比)照政府機關(構)經行政院核定之相關開
      發計畫給予租金優惠。
  二、投資、開發或進駐遊艇產業專區或駁二藝術特區者,應經本府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認定。
  第一項獎勵項目為融資利息、承租園區、專區、特區房地租金、自購(
  建)園區、專區、特區房屋之房屋稅繳納稅額、新增進用本市籍勞工薪
  資及勞工職業訓練費用之補貼。

  前條之獎勵產業類別如下:
  一、多功能經貿園區:
    (一)物流業。
    (二)數位內容業。
    (三)運動休閒服務業
    (四)觀光及醫療服務業。
    (五)研發服務業
    (六)企業營運總部、研發中心。
    (七)資訊軟體產業。
    (八)電子電信研發業。
    (九)遊艇產業。
    (十)綠色能源產業。
    (十一)會展產業。
    (十二)生物科技業。
    (十三)文化創意產業。
    (十四)綠建築產業。
  二、航空貨運園區:航空貨運業。
  三、遊艇產業專區:遊艇及其關聯產業。
  四、駁二藝術特區:文化創意產業及經本府文化局核定之相關投資產業
      。
  前項各產業不得牴觸都市計畫使用分區管制。

  產業已依其他法令申獲本府預算相同獎勵項目之補助者,不得重複申請
  本暫行辦法之獎勵。
  為審議獎勵額度、期間及審定產業類別、新進勞工資格等事項,應設高
  雄市獎勵民間投資審議會。
  本暫行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策略性產業、各類獎勵內容、條件、
  應遵行事項及前項投資審議會之組織及審議實施辦法,由主管機關另定
  之。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第四條及第五條獎勵事項。
  二、管理本基金所需費用支出。
  三、其他有關支出。

  本基金應於市庫代理銀行或其他經市庫主管機關同意之金融機構設立專
  戶存支。

  本基金有關預算之編製及執行、決算之編造與會計事務之處理,依相關
  法令規定辦理。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留存基金。

  本基金結束時,應辦理結算,其餘存權益應循預算程序解繳市庫。

  本暫行辦法除中華民國 100年 9月22日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
  年一月一日施行者外,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