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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獎勵民間投資基金收支管理及運用暫行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9月2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0年9月22日高雄市政府高市府四維財財管字第1000104710號令 修正發布第2條、第13條條文
法規體系:
/
高雄市
/
財政類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 100年 1月27日高雄市政府高市府四維財財管字第1000009714號 令訂定發布全文13條;並自中華民國 100年 1月 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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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100年9月22日高雄市政府高市府四維財財管字第1000104710號令 修正發布第2條、第13條條文
法規異動
修正
[修正]第二條
本基金為特種基金,以本府經濟發展局為主管機關。
[修正]第十三條
本暫行辦法除中華民國 100年 9月22日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 年一月一日施行者外,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