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縣都市計畫保護區農業區土地使用審查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5月30日

條文關聯

  第二條之各項設施不得於下列地區設置:
  一、農地重劃區。但經本府農業單位同意者,不在此限。
  二、保安林地。但經林業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三、軍事禁建區、都市計畫禁建區及其他依法公告之禁建區。
  四、生態保護區、自然保護區、野生動物保留區或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
      境。
  五、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但經轄區自來水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
  六、斷層帶或環境地質上有崩塌滑動危險之虞之地區。
  七、其他法令規定禁止或經本府認定不適宜使用之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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