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少年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承辦機關得將其安置於家庭寄養之:
一、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十九條第八款、第九款、第十款規定安置之
兒童及少年。
二、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安置之兒童及少年。
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之兒童及少年。
四、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兒童及少年。
五、其他依法得辦理家庭寄養之兒童及少年。
前項寄養安置之申請,除第三款之外,得由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
、其他實際照顧之人、利害關係人或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向承辦單位提
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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