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獎勵及補償民眾協助警察拘捕人犯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11月21日

條文關聯

  本自治條例之補償金補償項目及標準如下:
  一、死亡:除一次發給遺屬補償金新臺幣三百萬元外,並竅實發給喪葬
      費。喪葬費之發給以新臺幣五十萬元為限。
  二、因傷致身心障礙:除覈實支付醫療費外,並依障礙類別之等級給與
      下列補償:
    (一)植物人:發給一次補償金新臺幣三百萬元,並每月給與生活費
          新臺幣三萬元。
    (二)極重度障礙:發給一次補償金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並每月給
          與生活費新臺幣二萬元。
    (三)重度障礙:發給一次補償金新臺幣二百萬元。
    (四)中度障礙:發給一次補償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
    (五)輕度障礙:發給一次補償金新臺幣一百萬元。
  三、受傷:除覈實支付醫療費外,並依其受傷情形發給補償金新臺幣二
      萬元至三十萬元。
  四、財產損失:依實際損失情形發給補償金。
  前項第二款或第三款之受傷者,因病情惡化於一年內死亡時,依前項第
  一款標準補足補償金差額,並支付喪葬費;其於一年內惡化至較重等級
  時,自惡化時起,依該較重等級之補償標準補足補償金及生活費差額。
  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或第二目情形,因病情康復至較輕等級時,自康復
  時起,改依該較輕等級之補償標準發給生活費。
  第一項第二款之身心障礙類別等級由本府衛生局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相
  關規定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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