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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汽車牌照選號及標售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1月01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本辦法之汽車牌照選號、投標及領用資格,以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得 於本市領用各類型汽車牌照之汽車所有人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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