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清除、處理廢棄物規定如下: 一、定期委託代清除、處理者,向本局轄區清潔隊申請,並按月結算代 清除、處理費,如有欠繳,本局得終止委託,並依法追繳之。 二、臨時委託代清除、處理者,以電話或書面向本局轄區清潔隊申請, 並繳付代清除、處理費後,按登記順序辦理。 三、委託代處理者,向各處理場(廠)申請,並繳付代處理費。 四、依前條第二項代處理者,依協議內容辦理。 前項第三款各處理場(廠)代處理一般事業廢棄物暨一般廢棄物應訂定 管理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