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南區資源回收廠代處理廢棄物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12月06日

條文關聯

  經本廠核准代處理之報廢或銷毀物品得優先處理;申請單位或事業主應
  派員蒞廠負責監控銷毀,任何外流或遭人撿拾出廠,由申請單位或事業
  主自行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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