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縣公園綠地認養及委託經營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9月19日

條文關聯

  認養及委託經營管理標的與範圍如下:
  一、認養標的為公園、綠地、兒童遊樂(戲)場、公園附設之停車場及
      行道樹。認養標的以一處為單元,惟個人認養時,其一處面積不得
      超過 0. 二公頃。法人、機關(構)或團體認養行道樹者,以道路
      街廓為單元,個人認養時,以株為單元。
  二、委託經營管理標的為公園,並以一處為單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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