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檢舉動物保護案件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9月28日

條文關聯

檢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發給檢舉獎勵金:
一、執行動物保護職務之公務員。
二、未提供真實姓名、地址或身分證字號。
三、檢舉前主管機關已進行調查或已查知違規行為人及違規事實者。但調
    查中之案件,經檢舉人提出具體違規事證始確認違規事實者,不在此
    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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