庫存象牙及其產製品販賣業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府提出申請,經審核 同意後,始得販賣: 一、負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 二、第三條規定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及貨源證明文件影本各一份。 三、申請販賣之庫存象牙及其產製品清單二份。 四、切結書正本二份。 前項同意之有效期間為三年,期滿後應重新申請,並經同意後始得販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