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縣庫存象牙及象牙加工產製品買賣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6月30日

條文關聯

  庫存象牙及其產製品販賣業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府提出申請,經審核
  同意後,始得販賣:
  一、負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
  二、第三條規定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及貨源證明文件影本各一份。
  三、申請販賣之庫存象牙及其產製品清單二份。
  四、切結書正本二份。
  前項同意之有效期間為三年,期滿後應重新申請,並經同意後始得販賣
  。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