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中低收入老人住宅修繕補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月6日

條文關聯

一、七十歲以上、獨居及失能長者優先辦理。
二、每戶三年內最高補助不得逾新臺幣十萬元。
三、已接受政府居家無障礙設施設備補助者,就該接受補助項目使用年限
    內,不得重複申請。
四、三年內未接受本項補助者。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