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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澎湖縣中低收入老人住宅修繕補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月6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一、七十歲以上、獨居及失能長者優先辦理。 二、每戶三年內最高補助不得逾新臺幣十萬元。 三、已接受政府居家無障礙設施設備補助者,就該接受補助項目使用年限 內,不得重複申請。 四、三年內未接受本項補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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