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中低收入老人住宅修繕補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月6日

所有條文

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協助中低收入老人修繕住屋,維持居住環
境品質,特依老人福利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本辦法補助對象為本府冊列六十五歲以上之低收入老人或中低收入老人。

本辦法之補助以改善老人現住屋設施設備為限,其項目如下:
一、屋頂防水、排水或室內給、排水設施設備。
二、臥室、廚房或衛浴等安全設施設備。
三、隔間牆、天花板及地板整修。
四、電氣管線及一般照明設備。
五、其他住宅安全相關設施。
六、無障礙設施設備。

一、七十歲以上、獨居及失能長者優先辦理。
二、每戶三年內最高補助不得逾新臺幣十萬元。
三、已接受政府居家無障礙設施設備補助者,就該接受補助項目使用年限
    內,不得重複申請。
四、三年內未接受本項補助者。

申請修繕住屋補助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基本文件:
  (一)全戶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正本(最近三個月內)。
  (二)低收入戶證明或未達最低生活費標準二點五倍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狀影本或稅籍證明。
  (四)估價單。
  (五)施工前照片(擬修繕部分)。
二、申請無障礙設備者,應加附下列文件:
  (一)輔助器具、居家無障礙設備估價單。
  (二)相關治療師出具評估報告表或由本府委託之照顧服務單位出具訪
        視紀錄及專業人員評估報告表。

本辦法辦理程序:
一、符合申請資格者需備齊相關文件資料向戶籍所在地鄉市公所申請,再
    函轉本府核定補助。
二、經本府審核符合規定並同意補助後函知鄉市公所轉知申請人補助金額
    及修繕項目,再進行修繕工程。
三、申請人未獲本府核准前即進行修繕者不予補助。

工程完工後由鄉市公所報送工程修繕前、中、後相片及廠商  收據、金融
機構存款帳戶、驗收報告無誤後,逕行撥付補助款。

本府或鄉市公所得隨時派員勘驗購置或修繕成果,申請人不得拒絕。發現
購置或修繕不實者,本府除依規追回已領之費用,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
法辦。

本辦法所需之經費由本府編列年度預算辦理。

本辦法自發布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