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之補助以改善老人現住屋設施設備為限,其項目如下:
一、屋頂防水、排水或室內給、排水設施設備。
二、臥室、廚房或衛浴等安全設施設備。
三、隔間牆、天花板及地板整修。
四、電氣管線及一般照明設備。
五、其他住宅安全相關設施。
六、無障礙設施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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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修繕住屋補助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基本文件:
(一)全戶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正本(最近三個月內)。
(二)低收入戶證明或未達最低生活費標準二點五倍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狀影本或稅籍證明。
(四)估價單。
(五)施工前照片(擬修繕部分)。
二、申請無障礙設備者,應加附下列文件:
(一)輔助器具、居家無障礙設備估價單。
(二)相關治療師出具評估報告表或由本府委託之照顧服務單位出具訪
視紀錄及專業人員評估報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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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或鄉市公所得隨時派員勘驗購置或修繕成果,申請人不得拒絕。發現
購置或修繕不實者,本府除依規追回已領之費用,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
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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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需之經費由本府編列年度預算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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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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