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中低收入老人住宅修繕補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月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04年 1月 6日澎湖縣政府府行法字第 10413000162號令修正發 布第3條、第5條、第8條至第10條,自發布日實施
法規體系: / 澎湖縣 / 通用類

法規異動

修正

本辦法之補助以改善老人現住屋設施設備為限,其項目如下:
一、屋頂防水、排水或室內給、排水設施設備。
二、臥室、廚房或衛浴等安全設施設備。
三、隔間牆、天花板及地板整修。
四、電氣管線及一般照明設備。
五、其他住宅安全相關設施。
六、無障礙設施設備。

申請修繕住屋補助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基本文件:
  (一)全戶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正本(最近三個月內)。
  (二)低收入戶證明或未達最低生活費標準二點五倍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狀影本或稅籍證明。
  (四)估價單。
  (五)施工前照片(擬修繕部分)。
二、申請無障礙設備者,應加附下列文件:
  (一)輔助器具、居家無障礙設備估價單。
  (二)相關治療師出具評估報告表或由本府委託之照顧服務單位出具訪
        視紀錄及專業人員評估報告表。

本府或鄉市公所得隨時派員勘驗購置或修繕成果,申請人不得拒絕。發現
購置或修繕不實者,本府除依規追回已領之費用,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
法辦。

本辦法所需之經費由本府編列年度預算辦理。

本辦法自發布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