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屏東縣執行村里民大會議決案小型建設工程費補助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9月22日

條文關聯

村里民大會議決案補助費之限額及分擔如下:
一、議決案所需經費在新台幣三千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者,由本府分擔
    百分之六十五,鄉(鎮、市)公所分擔百分之三十五。
二、所需經費如逾前款限額者,超過部份由各該鄉(鎮、市)公所自籌財
    源負擔。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