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屏東縣勞工育樂中心場地使用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8月1日

條文關聯

  申請使用場地者,應繳納場地使用費;其收費標準如附表。但本府主辦
  之活動免收場地使用費。經核准辦理之本縣縣級總工會、各級工會之集
  會及勞工教育或勞動節慶祝活動;其場地使用費經本府核准得減收百分
  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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