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屏東縣勞工育樂中心場地使用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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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屏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推動勞工福利及育樂服務,提高屏
  東縣勞工育樂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場地使用管理功能,特制定本自
  治條例。

  本自治條例所稱場地,係指本中心聯合辦公室、研習教室、舞蹈教室、
  戶外廣場等處所。

  有關勞工教育、勞工福利、社會教育活動,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
  請使用本中心場地:
  一、學術性、教育性之集會、演講。
  二、休閒、育樂、文化藝術及展覽。
  三、其他經本府核准之活動。

  申請使用場地者,應繳納場地使用費;其收費標準如附表。但本府主辦
  之活動免收場地使用費。經核准辦理之本縣縣級總工會、各級工會之集
  會及勞工教育或勞動節慶祝活動;其場地使用費經本府核准得減收百分
  之二十。

  本中心業務由本府勞工處處長綜理,得視實際需要僱用協助管理之臨時
  人員。

  申請使用場地者,應檢具申請表及各項活動程序表,並繳納場地使用費
  ,經核准後使用。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經本府通知應即停止或延期使用場地,申請人不得
  提出異議或要求補償:
  一、舉辦活動或演出節目違反法令規定者。
  二、上級機關或本府急需使用者。
  三、遭遇空襲或緊急災變。
  四、活動內容與申請性質不符或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者。
  五、損害本中心場地各項設施及設備,經勘驗不宜繼續使用者。
  六、違反本自治條例其他有關規定者。
  除前項第二款、第三款情形外,申請人所繳納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使用場地設施及設備應注意維護,如有毀損或遺失時應照價賠償。
  申請使用者,如活動前需裝台、排演或預演,應於使用前辦妥有關手續
  ,並於使用完畢當日回復原狀交還,違反者得由本中心代為僱工拆除並
  視同廢棄物處理。
  前二項賠償及僱工費用,應限期追償,逾期未繳納者除依法追償外,一
  年內不得再申請使用。

  申請使用場地未經同意不得擅自啟用燈光、音響、舞台吊具等各項設備
  。
  如需臨時另接電源或其電器設備時亦同,並會同本中心專業人員辦理。

  (刪除)

  申請使用場地如需設置售票處及張貼宣傳海報標語時,應於本中心指定
  地點設置或張貼。

  申請使用場地舉辦各項展覽活動,應自行看管展覽品,本中心不負保管
  責任。

  場地使用期間之安全維護、傷患急救、公共秩序應由申請人負責,並協
  調本中心處理。

  申請使用場地,得投保意外及平安保險。

  申請使用場地因故改期或終止時,應於使用前一週申請改期或退款,逾
  期未申請者,場地使用費不予退還。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