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推動勞工福利及育樂服務,提高屏
東縣勞工育樂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場地使用管理功能,特制定本自
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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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自治條例所稱場地,係指本中心聯合辦公室、研習教室、舞蹈教室、
戶外廣場等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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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勞工教育、勞工福利、社會教育活動,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
請使用本中心場地:
一、學術性、教育性之集會、演講。
二、休閒、育樂、文化藝術及展覽。
三、其他經本府核准之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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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使用場地者,應繳納場地使用費;其收費標準如附表。但本府主辦
之活動免收場地使用費。經核准辦理之本縣縣級總工會、各級工會之集
會及勞工教育或勞動節慶祝活動;其場地使用費經本府核准得減收百分
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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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業務由本府勞工處處長綜理,得視實際需要僱用協助管理之臨時
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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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使用場地者,應檢具申請表及各項活動程序表,並繳納場地使用費
,經核准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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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經本府通知應即停止或延期使用場地,申請人不得
提出異議或要求補償:
一、舉辦活動或演出節目違反法令規定者。
二、上級機關或本府急需使用者。
三、遭遇空襲或緊急災變。
四、活動內容與申請性質不符或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者。
五、損害本中心場地各項設施及設備,經勘驗不宜繼續使用者。
六、違反本自治條例其他有關規定者。
除前項第二款、第三款情形外,申請人所繳納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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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場地設施及設備應注意維護,如有毀損或遺失時應照價賠償。
申請使用者,如活動前需裝台、排演或預演,應於使用前辦妥有關手續
,並於使用完畢當日回復原狀交還,違反者得由本中心代為僱工拆除並
視同廢棄物處理。
前二項賠償及僱工費用,應限期追償,逾期未繳納者除依法追償外,一
年內不得再申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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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使用場地未經同意不得擅自啟用燈光、音響、舞台吊具等各項設備
。
如需臨時另接電源或其電器設備時亦同,並會同本中心專業人員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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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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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使用場地如需設置售票處及張貼宣傳海報標語時,應於本中心指定
地點設置或張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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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使用場地舉辦各項展覽活動,應自行看管展覽品,本中心不負保管
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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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地使用期間之安全維護、傷患急救、公共秩序應由申請人負責,並協
調本中心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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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使用場地,得投保意外及平安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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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使用場地因故改期或終止時,應於使用前一週申請改期或退款,逾
期未申請者,場地使用費不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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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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