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屏東縣平均地權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97年4月28日

條文關聯

  本基金來源如下:
  一、本府編列預算撥充。
  二、照價收買土地及其改良物出售之盈餘款、租金及使用費之收入。
  三、區段徵收區土地出售之盈餘款。
  四、市地重劃區抵費地出售之盈餘款應撥充數。
  五、裁撤留供市地重劃區內增加建設、管理及維護費用專戶之賸餘款。
  六、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七、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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