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屏東縣平均地權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97年4月28日

所有條文

  屏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實施本縣平均地權業務,集中運用籌措
  之經費,加強財務收支管理與監督,特依預算法及中央政府特種基金管
  理準則規定訂定本辦法。

  屏東縣平均地權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為預算法第九十六條第二項
  準用同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目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
  算,以本府為主管機關,地政處為執行單位。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

  本基金來源如下:
  一、本府編列預算撥充。
  二、照價收買土地及其改良物出售之盈餘款、租金及使用費之收入。
  三、區段徵收區土地出售之盈餘款。
  四、市地重劃區抵費地出售之盈餘款應撥充數。
  五、裁撤留供市地重劃區內增加建設、管理及維護費用專戶之賸餘款。
  六、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七、其他收入。

  本基金用途如下:
  一、照價收買土地及其改良物補償價款。
  二、區段徵收區土地之開發費用。
  三、市地重劃區工程費用、重劃費用及貸款利息。
  四、市地重劃區抵費地或區段徵收區標(讓)售土地及有償撥用土地所
      得款不足抵付重劃負擔總費用或區段徵收開發總費用時,其差額之
      貼補。
  五、實施市地重劃區或區段徵收區先期籌備工作、規劃設計必需之費用
      。
  六、已辦竣市地重劃區或區段徵收區之建設管理費用。
  七、管理本基金及研究發展平均地權工作必要費用。
  八、其他辦理平均地權業務所需費用。前項第四款、第六款及第七款之
      費用得以補助方式辦理;其餘各款以貸款方式運用。但第五款於市
      地重劃區或區段徵收區因故不能實施時得以補助方式辦理。第一項
      第一款、第六款及第七款每年度支出之經費合計不得超過本基金總
      額百分之二十五。

  本基金依屏東縣縣庫規則及相關規定於當地縣庫代理機關或代辦機關設
  立專戶存管。

  申請本基金之撥貸,應提出工作計畫書、經費概算、貸款數額及償還計
  畫。

  本基金貸款數額,由本府按計畫執行進度,分期撥付。

  本基金自撥貸日起計息,利率比照地方建設基金平均地權項目之放款利
  率計算。本基金貸款期限最長為六年。

  本基金有關預算之編製及執行、決算之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審
  計法、決算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本基金無存續必要時,應予結束,並辦理決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縣庫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