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中央政府預算之籌劃、編造、審議、成立及執行,依本法之規 定。 預算以提供政府於一定期間完成作業所需經費為目的。 預算之編製及執行應以財務管理為基礎,並遵守總體經濟均衡之原則。
中央政府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特種基金之設立、保管、運用、考 核、合併及裁撤,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準則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