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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東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9月22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本府置秘書長一人,為幕僚長,承縣長之命,副縣長之指導,處理縣政。 置秘書,掌理機要、核稿、協調、法案審核等事項;置消費者保護官,掌 理消費者保護等事項,均受秘書長之指揮、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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