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消防局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4月29日

條文關聯

  本局設下列各科,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火災調查科:掌理火災原因之調查、鑑識、統計、分析及火災證明
      之核發事項。
  二、災害預防科:掌理消防安全設備檢查之策劃與執行、違反消防法案
      件處理、防火教育宣導、公共危險物品安全管理與檢查及防火管理
      人之管理與組訓等事項。
  三、災害管理科:掌理災害防救體系策劃與推動、防災教育宣導等事項
      。
  四、災害搶救科:掌理災害搶救規劃管理、救災資源、消防水源之整備
      與運用管理、消防人員及義勇編組、管理運用等事項。
  五、緊急救護科:掌理緊急傷病患救護系統、救護技術、大量傷病患救
      援協助策劃與執行、緊急救護業務規劃、督導、考核及衛生醫療機
      構之聯繫、協調事項。
  六、督察訓練科:掌理消防人員勤務督導、考核及紀律之維護、員工激
      勵、教育輔導、申訴、消防人員之教育、訓練、進修等事項。
  七、救災救護指揮科:掌理消防勤務之規劃、指揮、調度及各項救災救
      護執行統計分析與資訊、通訊業務處理等事項。
  八、行政科:掌理印信、文書、檔案、庶務、出納、法制、研考及其他
      綜合業務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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