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依據花蓮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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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消防局(以下簡稱本局)掌理本縣消防、救災、救護等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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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置局長一人,承縣長之命,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
副局長一人,襄理局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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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下列各科,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火災調查科:掌理火災原因之調查、鑑識、統計、分析及火災證明
之核發事項。
二、災害預防科:掌理消防安全設備檢查之策劃與執行、違反消防法案
件處理、防火教育宣導、公共危險物品安全管理與檢查及防火管理
人之管理與組訓等事項。
三、災害管理科:掌理災害防救體系策劃與推動、防災教育宣導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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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災害搶救科:掌理災害搶救規劃管理、救災資源、消防水源之整備
與運用管理、消防人員及義勇編組、管理運用等事項。
五、緊急救護科:掌理緊急傷病患救護系統、救護技術、大量傷病患救
援協助策劃與執行、緊急救護業務規劃、督導、考核及衛生醫療機
構之聯繫、協調事項。
六、督察訓練科:掌理消防人員勤務督導、考核及紀律之維護、員工激
勵、教育輔導、申訴、消防人員之教育、訓練、進修等事項。
七、救災救護指揮科:掌理消防勤務之規劃、指揮、調度及各項救災救
護執行統計分析與資訊、通訊業務處理等事項。
八、行政科:掌理印信、文書、檔案、庶務、出納、法制、研考及其他
綜合業務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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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依轄區特性及業務需要,設消防救災救護大隊二至四隊;大隊下設
分隊。
前項所需員額,由本局編制員額內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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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置秘書、科長、大隊長、副大隊長、科員、技士、分隊長、小隊長
、技佐、隊員、辦事員、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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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會計室,置主任、科員、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並兼辦統
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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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科員、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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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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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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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列警察官等人員之管理,適用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等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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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局擬訂,報花蓮縣政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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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三十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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