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政府公害糾紛調處委員會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92年6月27日

條文關聯

  本會委員會議原則每年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
  推一人為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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