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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花蓮縣農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5月11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由本府編列預算。 二、農業用地變更收繳之回饋金。 三、上級政府之撥款補助。 四、本基金之孳息。 五、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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