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增進農民福利及農業發展,平衡農業以
外產業對土地需求,促進土地資源合理分配與利用,達成地利共享,穩
定農業產銷及價格,均衡農村建設及協助農業之產製貯銷發展與調節等
目標,特設置花蓮縣農業發展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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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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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為普通基金,以本府為主管機關,並於代理公庫之金融機構設置
專戶存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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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由本府編列預算。
二、農業用地變更收繳之回饋金。
三、上級政府之撥款補助。
四、本基金之孳息。
五、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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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辦理配合本府農業政策、發展農業、建設農村之農業補助或補貼及
獎勵措施。
二、辦理農業產銷調節所需之費用。
三、協助農民與農民團體辦理農業生產、製造、運銷,從事發展農業所
需之補助費用。
四、辦理農業技術升級及產製貯銷等科技研發所需之費用。
五、辦理本縣農漁特產品國內、外促(行)銷活動相關所需之費用。
六、辦理農村建設所需之費用。
七、辦理動植物疫病蟲害緊急防治處理所需之費用。
八、辦理農地使用管理、農地變更業務執行、違規使用稽查所需之費用
。
九、農業用地違規使用案件檢舉獎金及相關費用。
十、其他有關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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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應設農業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以縣長為主
任委員,以農業發展處處長為副主任委員,委員七人,由縣長就本縣轄
內相關單位,及具農業產業、產製貯銷專長之專家學者聘任之。
前項遴聘任之委員聘期為一年,期滿得續聘任之;聘期內因故改聘任者
,其聘期至原聘委員屆滿之日為止。
委員會之委員均為無給職。但非本機關人員兼任者,得依規定支給交通
費或出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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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農業發展處科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綜理
會務並執行委員會決議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由農業發展處人員兼
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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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並得邀請有關單位
派員列席。但遇農業緊急危機或產銷失衡無法及時召集委員會時,得由
主任委員核定農業緊急危機或產銷失衡運用計畫案,並送委員會追認之
。
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
,副主任委員亦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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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之任務為本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之計畫審查及其他有關本基金
重要事項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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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年度預算之編造及執行,會計事務之處理及決算之編造,應依預
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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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無存續必要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縣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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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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